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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年检通知】广州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

作者:    点击:3209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3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外地(外商)驻穗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今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须向残联申报201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二、中央驻穗、省属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市属用人单位可到市或税务登记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下称“网上年审日上线,各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根据网上办事指南,自主完成申报。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1.5%比例的,不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5%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遇当年统计部门无公布社平工资,延用原公布的社平工资)。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5365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一上年残疾人职工数)
  四、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六、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依据上一年度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力口收5%。的滞纳金,并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广州市、各区残联服务点地址、咨询电话、申报所需资料详见该《通知》附件,或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jyzx.gz.cn查询。网上年审咨询单位及电话:广东省残疾人呼叫服务中心,96885,4008300580(免费咨询)。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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