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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申报案例

作者:admin    点击:4942

       最近国家出台了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自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31日执行。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在申报时如何计算及填写还不是很明晰,今天小编就以一个案例来介绍分析一下减免后申报的重点。

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申报案例:


       广州某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月份的销售额为:606000÷(1+1%);1、2月还是按照3%计算,销售额为:206000÷(1+3%)-463500÷(1+3%);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第一季度减征额为:606000÷(1+1%)*2%=12000(元)。

申报时如何填写?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元)。

       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上面介绍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及申报填写的案例,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并不具备会计人员,因此我们建议可以请小规模纳税人代理记账机构帮助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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